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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每日一讲]备战08年报关员考试:2008年3月11日

作者:报关员考试网   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更新时间:2008年03月11日

海关对于保税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:(5点)
   1、商务审批
  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才能进入向海关备案的程序
  (1)审批加工贸易合同
   经审批后,凭“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”、“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”、合同到海关办理备案。
  (2)审批加工贸易经营范围
   凭“经营范围批准证书”、和“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”到海关申请联网监管并建立电子帐册、电子手册。

  2、备案保税
  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口。凡准予备案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时可以暂不办理纳税手续。
  海关批准货物保税的原则有三个:
  (1)合法经营---货物合法、企业合法、证件合法
  (2)复运出境---所有保税货物的经加工、装配后应该复运出境,且进出基本平衡
  (3)可以监管---加工环节、进出境环节海关都可以监管。
  
  3、纳税暂缓
  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,属于暂时免纳税费,而不是免税,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,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。
  
  4、监管延伸
  监管的时间、地点都延伸。
  ※监管地点:
  ☆一般进出口货物:进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
  ☆保税货物:运离进境口岸海关场所后,进行加工、装配的地点均是海关监管的地点 。
  ※监管时间:
  ☆一般进出口货物:进境起至提取货物止。
  ☆保税货物:提取货物之日起(海关保税监管开始),至完成仓储、加工、装配后复运出境或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。
  (1)准予保税的期限;
  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,在境内储存、加工、装配的时间限制。
  (2)申请核销的期限
  指保税货物的经营人,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期限。

  5、核销结关
  保税加工货物(出口加工区除外)要经过海关的核销后才能“结关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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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海关报关员考试培训网

Tags:报关员考试复习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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