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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报关员考试每日一讲(4月11日)

作者:佚名   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更新时间:2008年04月11日
报关单位走私的法律责任
  违反《海关法》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规避海关监管,偷逃应税款,规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(即逃税、逃证)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:
  (1)运输、携带、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、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、物品出境的;
  (2)未经海关许可并且缴纳应纳税款、交验许可证间、擅自将保税货物、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、物品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,在境内销售的;
  (3)有逃避海关监管,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。
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按走私行为论处:
  (1)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、物品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、物品的;
  (2)在内海、领海、界河、界湖,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、收购、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、物品或者运输、收购、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,没有合法证明的。
  有上诉所列行为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海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依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,没收走私货物、物品及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罚款(走私进出进出境货物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;走私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;走私限制进出境或应税货物、物品的,处货物、物品等值以下罚款;逃税而未逃证的,处应税款3倍以下罚款);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、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,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。
  走私情节严重、数额较大、构成犯罪的,依《刑法》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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